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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污染修复工程(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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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楼大厅窗口;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首次申请、分立、合并办理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河南省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费下载打印填报,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⑨公司关于企业资质合并、分立的相关决定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办理资质合并、分立时候提交)。